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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微盛通

    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沙咀大队1栋3层8号(8)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118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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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18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谌微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郑雪闪 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四海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炳剑 王莹 王国平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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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829号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炳剑、谌微、王国平、王莹、郑雪闪、山西四海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799258.56元及逾期利息91831.4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名义货价1元;3、判令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00元;4、判令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周炳剑、被告谌微、被告王国平、被告王莹、被告郑雪闪对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周炳剑和被告山西四海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1%、39%和10%(共100%)的股权及收益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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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2

    (2021)粤0304民初138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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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383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谌微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郑雪闪 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四海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炳剑 王莹 王国平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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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833号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国平、王莹、郑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炳剑、谌微、王国平、王莹、郑雪闪、山西四海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4243789.55元及逾期利息477642.84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名义货价1元;3、判令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00元;4、判令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周炳剑、被告谌微、被告王国平、被告王莹、被告郑雪闪对被告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周炳剑和被告山西四海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武汉一微盛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1%、39%和10%(共100%)的股权及收益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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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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