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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韵酿酒

    海南海韵酿酒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澄迈县永发镇椰风食品饮料工业城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01)琼高法执字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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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琼高法执字6-1号 -

    原告-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当事人- 海南海韵酿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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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椰风(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琼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南海韵酿酒有限公司)、椰风(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02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送达了各方当事人。2010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本院(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为由,申请本院予以补正。本院依法进行审查,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名称“关闭海发行清算组”应补正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2、将(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内容补正为:将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433887.479㎡土地使用权[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1号、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4号]及地上建筑物,以拍卖保留价3016.64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部分债务。3、将(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内容补正为:解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经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对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433887.479㎡土地使用权[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1号、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4号]的查封。4、将(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项内容补正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1)琼高法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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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07
    2

    (2001)琼高法执字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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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琼高法执字6-1号 -

    原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海南海韵酿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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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椰风(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琼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南海韵酿酒有限公司)、椰风(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02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送达了各方当事人。 2010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本院(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为由,申请本院予以补正。本院依法进行审查,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名称“关闭海发行清算组”应补正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2、将(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内容补正为:将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433887.479㎡土地使用权[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1号、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4号]及地上建筑物,以拍卖保留价3016.64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部分债务。3、将(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内容补正为:解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经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对海南海韵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433887.479㎡土地使用权[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1号、永发国用(2000)字第0244号]的查封。4、将(2001)琼高法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项内容补正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1)琼高法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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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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