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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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戴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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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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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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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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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孙于茹、云南轮胎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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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孙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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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孙于茹、云南轮胎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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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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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徐飞、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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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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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段宝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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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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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杨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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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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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敬奇璋、敬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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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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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朱开明、董丽娟、董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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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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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朱开明、董丽娟、董燕玲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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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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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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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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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35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被告- 杨丽萍 徐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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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被告徐海霞、杨丽萍(2022)云0103民初356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21500元)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徐海霞、杨丽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徐海霞、杨丽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徐海霞、杨丽萍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审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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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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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40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 被告- 顾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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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江分社与被告顾莉芳(2022)云0103民初40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3043521190925540000016)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贷款本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贷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6.75%计算到实际支付日为止的欠付贷款利息/判令被告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日为止按照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支付罚息(10.125%),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支付复利(10.125%),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为1947.43元(大写: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叁分);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相关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以上1、2、3项诉讼标的暂计为81947.43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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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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