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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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王荷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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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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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3 |
2 |
王荷花与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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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1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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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1-04-23 |
3 |
王荷花与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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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他1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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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25 |
4 |
吴疆、谢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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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1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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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1-23 |
5 |
吴疆、谢建新等与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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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8民初33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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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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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辉与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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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4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应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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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法院 | 2017-11-16 | 2017-12-31 |
7 |
陶艳红与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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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4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陶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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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16 | 2017-12-31 |
8 |
张祖琼与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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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4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祖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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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法院 | 2017-11-16 | 2017-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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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上诉人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荷花、原审被告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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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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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9号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诉人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荷花、原审被告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325847.16元给王荷花;四、驳回王荷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358元,由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6776元,由王荷花各负担25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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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2 |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荷花、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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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荷花 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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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59号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荷花、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6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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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3 |
(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原告王荷花诉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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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1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荷花 被告-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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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荷花诉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已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0)粤011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534567872020-07-3017:38:55:611(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原告王荷花诉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有限公司,被告,公告,广州市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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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4 |
(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原告王荷花诉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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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1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荷花 被告-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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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荷花诉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荷花与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信盈城商铺租赁合同》和《信盈城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自2020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479187元给原告王荷花;三、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39.59元给原告王荷花;四、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6669.92元给原告王荷花;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534237912020-07-0818:22:14:905(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原告王荷花诉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公告,有限公司,原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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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5 |
(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原告王荷花与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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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1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荷花 被告-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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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荷花与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营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盈城商铺租赁合同》和《信盈城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租金479187元;3、被告支付2017年和2018年二年租金76669.92元给原告;4、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给原告(利息以555856.92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即2020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532206402020-03-2315:12:25:636(2020)粤0117民初1141号原告王荷花与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举证,送达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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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6 |
上诉人冯文杰、吴疆、谢建新、唐宇雯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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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1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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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178号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冯文杰、吴疆、谢建新、唐宇雯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信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0178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1民终20178号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文杰、吴疆、谢建新、唐宇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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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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