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稽罚[2020]13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2016年、2017年向职工个人发放交通补贴,发放金额分别为64250元、44350元、52900元。财务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并计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未代扣代缴2015年个人所得税5294.31元、2016年个人所得税6691.24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13582.6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处罚决定:对2015年--2017年向职工个人发放交通补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5568.19元处以50%罚款,计12784.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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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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