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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侨城

    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云南华侨城
    • 简介:-
    • 法律诉讼 7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徐爱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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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执7233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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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24
    2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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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5民初19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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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1-19
    3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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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5民初19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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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1-19
    4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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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5民初19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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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1-19
    5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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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5民初19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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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1-19
    6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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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5民初19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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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1-19
    7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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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5民初19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1-16
    8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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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5民初19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1-16
    9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25民初19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1-16
    10

    刘喜荣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25民初19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喜荣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1-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云0102民初63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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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6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 被告- 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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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6325号施超美、候春兰: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诉被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0102民初632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施超美、候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支付截止至2017年5月17日的到期贷款本金180886.52元、利息1885.97元、罚息11.15元及复利1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自2017年5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付息及复利;二、被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施超美、候春兰、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支付律师费8155.87元;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0元,由被告施超美、候春兰、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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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9
    2

    (2017)云0102民初4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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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2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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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293号施超美、侯春兰: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0102民初429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施超美、候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966834.66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5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施超美、候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代理费105694元;三、驳回原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3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580元,由被告施超美、候春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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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8
    3

    (2017)云0102民初4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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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2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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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293号施超美、侯春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施超美、侯春兰立即向原告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的款项3966834.66元并自2016年7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德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暂时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止的违约金为人民币43770.83元);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制度的律师费代理费10569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施超美、侯春兰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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