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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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三稽罚[2019]153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于2016年5月8日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7幢401室的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62640元,租期为2016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共计626400元。但是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到现在为止,都未缴纳相应的印花税。2、你公司列支的管理费2016年44745.5元、2017年27360元、2018年20055.3元未取得相应的发票,未进行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处0.5倍的罚款计11833.3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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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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