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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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聪伟、汤淑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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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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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宁波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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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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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及宁波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聪伟、汤淑芸信用证融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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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宁波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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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2号宁波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聪伟、汤淑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及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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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
| 2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及宁波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聪伟、汤淑芸信用证融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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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宁波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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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聪伟、汤淑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及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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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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