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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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焰、深圳市禧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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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2278号之一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卢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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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31 | 2021-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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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3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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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孙元元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东县林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润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温德姆至尊豪廷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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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318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县林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孙元元诉被告深圳市万润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温德姆至尊豪廷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县林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邓行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由马聪娇担任。如有异议,请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没有异议。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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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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