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上人社监罚字[2019]0003号 |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第六十条: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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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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