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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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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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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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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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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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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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定受理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凌宝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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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强清11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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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强清113号2021年5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根据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凌宝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担任凌宝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凌宝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信广场5902室;联系人:李婉珊;联系电话:020-38771000、15013397404)。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广州市凌宝电器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6月22日10时,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信广场5902室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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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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