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荔市监处字[2020]51号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7FX0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沙基东约7、9号整栋(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方文华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0日 营业期限:2016年10月1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卫生 2020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区六二三路沙基东约7、9号进行检查,当事人承认开设互联网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持《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沙基东约7、9号,从事提供口腔医疗卫生服务的活动。期间,为宣传医疗服务吸引患者,当事人在自行开的互联网站(网址:www.lwshkq.com,名称“穗华口腔”)上,由内部员工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该网站首页有弹窗广告一则,点击关闭该弹窗广告后,仍能自动弹出同样广告,无法确保一键关闭,影响网络用户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现场照片、当事人网页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0]3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互联网站上发布无法一键关闭的弹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法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千元整(¥6,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
展开
|
2020-07-20 | 详情 |
2 | 2020年4064号 |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
1 | 0320191230014401 | 穗合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1000 | 无效 | -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