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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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与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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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申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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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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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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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549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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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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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威海联合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王贤中、张圣仕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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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执12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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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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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林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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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75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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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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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乾大动力有限公司与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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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95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乾大动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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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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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中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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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362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宁阳县中兴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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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4-02 |
| 7 |
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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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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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7-02-15 | 2018-06-07 |
| 8 |
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联合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被告王贤中、被告张圣仕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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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9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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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7-01-16 | 2017-01-2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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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联合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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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6-09-1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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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20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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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内绕机合同》于2019年3月4日解除。二、被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被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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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 2 |
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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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20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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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2084号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耐森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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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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