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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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邯郸市冠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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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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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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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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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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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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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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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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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冠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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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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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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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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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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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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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冀0432民初1657号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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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2民初16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被告- 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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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李会友(住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街8号,电话15333308555):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432民初1657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请求你和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海斌、张海英、王莹莹共同给付货款1872622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广平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及住所地粘贴的方式,公告刊登日、张贴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案定于2020年07月2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附记:被告:李海斌,男,1973年2月3日,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南李庄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302034519。被告:李会友,男,1972年11月6日,族,住住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街8号,身份证号码:130403197211063311。被告: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平县锦泰路中段路北。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李会友(住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街8号,电话15333308555):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432民初1657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请求你和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海斌、张海英、王莹莹共同给付货款1872622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广平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及住所地粘贴的方式,公告刊登日、张贴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案定于2020年07月2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附记:被告:李海斌,男,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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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 2 |
(2019)冀0432民初1657号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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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2民初16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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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李海斌: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恒升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432民初1657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请求你和河北德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会友、张海英、王莹莹共同给付货款1872622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广平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及住所地粘贴的方式,公告刊登日、张贴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案定于2020年07月2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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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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