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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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与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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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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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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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文与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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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振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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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7-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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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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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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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诉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支付货款23003.5元;二、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3003.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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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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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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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庆顺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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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庆顺诉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潘庆顺支付货款22926元;二、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潘庆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29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潘庆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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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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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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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覃祖坚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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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覃祖坚诉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覃祖坚支付货款13465元;二、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覃祖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46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覃祖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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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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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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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莹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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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莹诉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7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陈莹支付货款19416元;二、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陈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94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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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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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振文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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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文诉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振文支付货款47930元;二、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振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793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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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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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庆顺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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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庆顺诉被告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75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名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2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3.69元。(利息计算:以229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从2019年1月12日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共123天,实际计至全部支付完货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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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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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覃祖坚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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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覃祖坚诉被告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759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名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13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9.54元。(利息计算:以134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从2018年12月6日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共160天,实际计至全部支付完货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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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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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莹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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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莹诉被告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75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名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194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2.98元。(利息计算:以194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从2019年1月14日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共121天,实际计至全部支付完货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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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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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振文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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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文诉被告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759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名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47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11.22元。(利息计算:以479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从2019年1月12日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共123天,实际计至全部支付完货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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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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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 被告- 曾铳玲 杨德青 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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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其盛调味品经营部诉被告曾铳玲、广西食安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759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名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43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29.61元。(利息计算:以243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从2019年1月8日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共127天,实际计至全部支付完货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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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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