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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01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杨恩明,重庆浩联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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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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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廖龙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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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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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邓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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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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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唐金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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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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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王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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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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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黄立庆,重庆楚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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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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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张心洁,重庆源动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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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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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余勇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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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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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左绍伦,重庆事达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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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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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唐真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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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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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0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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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伍晓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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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伍晓瑜: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伍晓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判决书:一、被告伍晓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止2019年3月25日的借款本金352126.48元、利息8025.8元、罚息110.29元、复利114.52元;并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本金352126.48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8025.8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对被告伍晓瑜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8号御城华府19幢7-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028187号]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4元,由被告伍晓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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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5
    2

    (2019)渝0112民初14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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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44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杨黎 魏承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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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4476号杨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杨黎、魏承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2民初144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贷款本息205179.09元(其中本金200606.20元、正常息4353.69元、罚息138.11元、复利81.09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3月8日起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本金200606.2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4353.69元为基数,均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作为罚息利率计收,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30%确定,如遇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执行利率相应上调;3、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魏承鑫、杨黎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3幢8-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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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3

    (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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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伍晓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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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伍晓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伍晓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9年3月25日的贷款本息360377.09元(其中本金352126.48元、正常息8025.80元、罚息110.29元、复利114.52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3月26日起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本金352126.48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8025.80元为基数,均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0%确定,如遇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执行利率相应上调);3、原告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伍晓瑜名下位于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8号御城华府19幢7-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9年9月23日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开开庭审理(2019)渝0112民初10838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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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4

    (2018)渝0112民初30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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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01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潘永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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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0198号潘永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潘永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04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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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4
    5

    (2019)渝0112民初33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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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331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王玉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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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33132号王玉洁: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王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2民初331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王玉洁立即支付截止2018年10月15日的贷款本息1201793.67元(其中本金1170525.24元,正常息25396.64元、罚息1852.39元、复利483.96元、提前还息金额3535.44元、共计还息总金额31268.43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玉洁立即支付2018年10月15日起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本金1170525.2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25396.64元为基数,均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执行利率执行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遇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执行利率相应上调);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3-44的房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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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8
    6

    (2018)渝0112民初173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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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73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净升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黄靖 黄洋 简广斌 李晓娅 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建 谢维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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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7376号黄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净升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黄靖、黄洋、简广斌、李晓娅、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建、谢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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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7

    (2018)渝0112民初210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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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10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苟春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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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1045号苟春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苟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苟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506238.24元;二、被告苟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2018年7月22日的利息25815.92元、罚息805.93元、复利951.97元;三、被告苟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从2018年7月2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506238.24元、利息25815.92元为基数,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对苟春红名下的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4幢1-8-6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苟春红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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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7
    8

    (2018)渝0112民初20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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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081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黄清国 王欣 重庆英莲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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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0816号王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黄清国、王欣、重庆英莲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081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清国、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2018年7月20日的分期资金256054.43元、分期手续费19007.98元、已过期分期利息18707.3元、已过期分期违约金6574.03元;二、被告黄清国、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从2018年7月20日起的利息和复利(其中利息以本金256054.4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9007.98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英莲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被告黄清国、王欣、重庆英莲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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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9

    (2018)渝0112民初25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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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5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陈森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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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5573号陈森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陈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5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5页第2行“第000631480”更正为“第000638870”。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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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10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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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杨王均 刘世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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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782号刘世敏: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杨王均、刘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1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改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9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收至清偿之日止)”的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7.8%上浮30%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2日为191.1390万元,相比一审判决减少应承担的逾期利息为31.0115万元);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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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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