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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0
    • 法院公告 2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韦炯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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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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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健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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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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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林志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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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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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魏仁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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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魏仁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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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志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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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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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耀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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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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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邓绮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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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邓绮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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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代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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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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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乃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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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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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艺雅乐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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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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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曾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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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G30 2020-05-21
    2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何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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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G30 2020-05-21
    3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曾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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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G30G31中缝 2019-12-10
    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何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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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G33G36中缝 2019-12-10
    5 (2018)粤1881民初56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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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英德市人民法院 G33 2019-09-08
    6 (2018)粤0604民初1202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李美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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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G74 2019-07-30
    7 (2018)粤1881民初56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永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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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英德市人民法院 G49 2019-05-30
    8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居宝家具饰品有限公司 恩平市永成经贸有限公司 余兰芳 张瑞斌 唐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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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恩平市人民法院 G20 2019-04-04
    9 (2018)湘02执245号 -

    被告- 陈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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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18-10-31
    10 - 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壹贰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邓永杰 被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王蜀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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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6民终8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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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民终813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上诉人- 黄艺荣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花满贵副食品经营部 佛山市南海区浩湛冰鲜冻品经营部 佛山市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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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民终813号刘裕环、黄自如、沈德誉、刘石珠、朱景祥、佛山市南海区浩湛冰鲜冻品经营部、佛山市禅城区花满贵副食品经营部、严银玲、佛山市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吴结玲: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黄艺荣等132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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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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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傅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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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粤0604执1108号 傅冬梅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傅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 2020)粤0604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书】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执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责令你 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 : 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82941.96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1345 元; 二、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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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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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王燕红 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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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粤0604执3504号 胡忠、王燕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忠、王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 2021)粤0604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 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执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责令你 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 : 一、 胡忠 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64527元及利息等款项; 二、 王燕 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21867元及利息等款项; 三、 红 向本院缴纳执行 1063元; 四、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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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4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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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李钻平 罗注兴 罗锦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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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粤0604执1132号 罗锦新、李钻平、罗注兴 :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锦新、李钻平、罗注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1)粤0604民初1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粤0604执11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一) 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 316481.13元、应收利息8319.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2.67元、复利300.55元(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2020年11月1日对应的5年期以上LPR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并于每年11月1日根据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利率作相应调整);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8492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5055.00元。 (三)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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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5

    (2022)粤0604执11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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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11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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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1132号罗锦新、李钻平、罗注兴: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锦新、李钻平、罗注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604民初1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4执11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316481.13元、应收利息8319.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2.67元、复利300.55元(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2020年11月1日对应的5年期以上LPR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并于每年11月1日根据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利率作相应调整);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8492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55.00元。(三)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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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6

    (2022)粤0604执11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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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11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傅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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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1108号傅冬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傅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82941.96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45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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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7

    (2022)粤0604执35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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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35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胡忠 王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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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4执3504号胡忠、王燕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忠、王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一、胡忠向申请人支付本金64527元及利息等款项;二、王燕向申请人支付本金21867元及利息等款项;三、红向本院缴纳执行1063元;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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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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