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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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国昌、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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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执110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国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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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8-13 |
2 |
昆明麒麟海棉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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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27民初11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麒麟海棉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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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8-10 |
3 |
侯泰康、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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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终12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侯泰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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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2 |
4 |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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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申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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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1 |
5 |
侯泰康、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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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555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侯泰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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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3-19 |
6 |
杨永梅、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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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5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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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1-10 |
7 |
周丽莉与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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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申1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周丽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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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26 |
8 |
艾洛宾、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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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4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艾洛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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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22 |
9 |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侯泰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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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3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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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8-24 |
10 |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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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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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3-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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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11执6416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2 | (2019)云0111执6415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3 | (2019)云0111执3414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5 | 详情 |
4 | (2018)云0102执4114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11 | 详情 |
5 | (2018)云0112执3191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7 | 详情 |
6 | (2018)云0102执1911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1 | 详情 |
7 | (2018)云0102执1487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27 | 详情 |
8 | (2017)云0112执2942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8 | 详情 |
9 | (2017)云0112执2941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8 | 详情 |
10 | (2017)云0112执2412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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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云0181执恢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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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执恢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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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周丽莉、施家海、姚海霞、肖又生、赵丽、马忠喜、晋芬英、刘树德、谭桂双:本院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周丽莉、施家海、姚海霞、肖又生、赵丽、马忠喜、晋芬英、刘树德、谭桂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云0181执恢1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安宁市人民法院403室领取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缴纳执行款,并到庭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联系人:马丽电话:0871-68687643本院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2号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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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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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276号 | - |
原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告- 肖又生 马琼 周党权 施家海 马忠喜 李睿 刘树德 张明昌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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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昆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施家海、李睿、肖又生、刘树德、马忠喜、马琼、周党权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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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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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异130号 | - |
原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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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被执行人刘树德、马忠喜、马琼、周党权、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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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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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异130号 | - |
原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忠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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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被执行人刘树德、马忠喜、马琼、周党权、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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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5 |
(2018)云0102执1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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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19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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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执1911号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案执行的周珺诉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限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本院已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一组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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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
6 |
(2017)云0102执14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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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487号张明昌(公民身份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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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执1487号张明昌(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5*****0632)肖又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7*****6218)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53010021****609B)本院在案执行的周文斌诉张明昌、肖又生、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限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本院已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一组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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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7 |
(2017)渝0103民初197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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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97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昌 周丽莉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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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9742号张明昌、周丽莉、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昌、被告周丽莉、被告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9742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张明昌、周丽莉共同偿还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张明昌、周丽莉共同支付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3、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张明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明昌、周丽莉、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8日,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明昌出借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张明昌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借款到期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昌先后三次签订续借合同,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15年9月7日,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2月27日,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前述张明昌的借款用于了公司经营。嗣后,张明昌仍未按期还款。基于以上债务发生在张明昌与周丽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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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8 |
(2017)云0102民初33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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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3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周珺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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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3319号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云0102民初3319号原告周珺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428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0%赔偿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1月9日利息损失为1476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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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9 |
(2016)云0102民初85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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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85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应权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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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8526号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6)云0102民初8526号原告杨应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利息为13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昆明市文林街4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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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
10 |
(2016)云01民初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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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9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开留起 被告-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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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959号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开留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杨开留与被告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二、由被告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开留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均已600万元为基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12.22元,由原告杨开留承担16443.22元,由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576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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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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