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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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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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异117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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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8-02 |
2 |
江苏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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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710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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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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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与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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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财保65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上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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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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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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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特54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武汉亚钢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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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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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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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财保136号 | - |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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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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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保国武、徐丽雯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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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2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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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23 | 2016-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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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民四初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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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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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12 | 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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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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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商初字第0964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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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4-09-29 | 2019-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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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22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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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710号 | -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 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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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710号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22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被执行人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1751863.8元(暂计);●全部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律师费98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由申请执行人预缴的仲裁费990657元;●交纳执行费220246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41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执行员:邹利纯联系电话:020-83211081书记员:李林雁联系电话:020-832110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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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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