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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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11民初26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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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2-18 |
| 2 |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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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18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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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8 |
| 3 |
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爱尔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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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11民初9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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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5-27 |
| 4 |
合肥源维力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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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11民初102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合肥源维力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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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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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香榭里文化交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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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11执7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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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7-16 | 2018-09-20 |
| 6 |
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香榭里文化交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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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97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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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7-11-14 | 2021-05-26 |
| 7 |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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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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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香榭里文化交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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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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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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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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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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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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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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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3执异11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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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183号 | - |
原告-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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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183号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曾坚义、陈胜宏、任卫华、张丽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曾坚义、陈胜宏、任卫华、张丽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18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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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 2 |
(2019)粤03执35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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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74号 | - |
原告-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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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74号深圳市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曾坚义、陈胜宏、任卫华、张丽霞: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2019)鄂长江内证字第745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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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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