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张俊英、张家口崇礼区塞外蒙古大营餐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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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俊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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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薛炳华与张家口崇礼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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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薛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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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7417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崇礼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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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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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刘培军、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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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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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冀0702执40号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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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741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口崇礼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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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崇礼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741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刘辉云电话:0512-63750851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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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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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741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口崇礼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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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崇礼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崇礼区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74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震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二日承办法官:陈烨联系电话:0512—6377256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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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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