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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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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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执恢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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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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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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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执6142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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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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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7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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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7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温一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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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郑温一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741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0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绣源佳苑2幢,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按时出庭应诉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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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2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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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2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章月霞 郑一奇 梁建芳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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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卓心仪、梁建芳、郑一奇、章月霞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236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卓心仪补发工资14679.57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梁建芳补发工资5745.07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郑一奇补发工资49006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章月霞补发工资38501.57元;五、驳回众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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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3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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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峰 王星星 徐涵妮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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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星星、徐涵妮、朱峰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3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星星补发工资6051.94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涵妮补发工资5161.94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峰补发工资11696.57元;四、驳回众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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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4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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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1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原燕 郑思微 张晨晨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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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原燕、吕霞霞、张晨晨、郑思微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16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原燕补发工资71521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郑思微补发工资8231.31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吕霞霞补发工资7272.82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晨晨补发工资11105元。五、驳回众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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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5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2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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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2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梁建芳 郑一奇 章月霞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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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梁建芳、卓心仪、章月霞、郑一奇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236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绣源佳苑2幢,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按时出庭应诉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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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6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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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峰 王星星 徐涵妮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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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峰、徐涵妮、王星星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53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绣源佳苑2幢,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按时出庭应诉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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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7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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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1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晨晨 李原燕 郑思薇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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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原燕、郑思薇、张晨晨、吕霞霞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116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点00分在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绣源佳苑2幢,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按时出庭应诉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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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8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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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琳俐 陈若河 常梦如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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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常梦如等7人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常梦如补发工资22046.14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若河补发工资19407.76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雅婧补发工资6339.7元、报销款7946.6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谢青青补发工资15416.76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琳俐补发工资22270.19元;六、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夏雅补发工资17807.76元;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红补发工资11286元;八、驳回众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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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9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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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邹红 常梦如 谢青青 高雅婧 朱琳俐 陈若河 朱夏雅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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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常梦如、陈若河、高雅婧、谢青青、朱琳俐、朱夏雅、邹红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上午14点30分在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绣源佳苑2幢,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按时出庭应诉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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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10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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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琳俐 陈若河 常梦如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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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常梦如、陈若河、高雅婧、谢青青、朱琳俐、朱夏雅、邹红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众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01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绣源佳苑2幢,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按时出庭应诉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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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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