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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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张守全等刘庆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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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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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徐文义与崔新光、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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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徐文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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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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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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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湖州志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罗士祥、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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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湖州志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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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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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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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丁周芳与徐文义、张守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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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丁周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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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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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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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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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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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顾晓红与唐少兵、王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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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顾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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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邓富豪、韩正峰、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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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邓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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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110民初17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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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文义 被告- 崔新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 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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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53号崔新光:本院受理原告徐文义诉被告崔新光、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文义损失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文义损失177494.98元;三、驳回原告徐文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徐文义负担164元;由被告沈崔新光负担2806元,被告刘庆勇、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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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 2 |
(2020)浙0110民初1735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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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5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文义 被告- 崔新光 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 刘庆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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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53-1号崔新光:本院受理原告徐文义诉被告崔新光、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刘庆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崔新光、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刘庆勇赔偿原告徐文义309348.66元(医疗费160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59100元、护理费23640元、残疾赔偿金144436.8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762.96元、交通费500元);二、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付赔偿责任;三、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崔新光、杭州路翔运输有限公司、刘庆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作如下告知:本案由审判员陈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第四法庭(杭州市余杭区丁山路二号余杭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院内)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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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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