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虞市监案字〔2020〕617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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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 2 | 绍税二稽罚[2019]174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年1月收受杭州圆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1月14日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703343、19703382~19703383,金额合计271076.12元、税额合计46082.93元、价税合计为317159.05元,发票已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你单位与杭州圆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2.你单位于2016年6月收受杭州派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2138597~02138599,金额合计为257244.44元,税额合计为43731.56元,价税合计为300976元。发票已认证并分别于2016年6月和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该公司与杭州派宝贸易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将收受的杭州圆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发票(发票号码19703343#/19703382#/19703383#)合计税额46082.93元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于2016年12月将收受的杭州派宝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发票(发票号码02138597~599#)合计税额43731.56元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该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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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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