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吴啟国、周泳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吴啟国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吴啟国、周泳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啟国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刘国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粤2072民初6569号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2民初6569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阜沙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6569号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阜沙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全业务常青树优惠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4个月的电信服务费用人民币64497.02元及违约金(其中,2021年11月的欠费违约金以欠费本金17084.07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计,2021年12月份欠费违约金以欠费本金1708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2022年1月份欠费违约金以欠费本金16355.4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计,2022年2月份欠费违约金以欠费本金14052.7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按每日千分之三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17日,违约金为人民币4144.28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6月29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12 |
2 |
(2021)粤2071民初4196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4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被告- 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诉被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2071民初4196号一审已结案,现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进行改判,改判上诉人无需对于原审被告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08 |
3 |
(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力度会歌舞厅、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苏海金、陈文杰、李明意、刘国伟、黄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力度会歌舞厅、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5-06 |
4 |
(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 陈文杰 李明意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苏海金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苏海金、陈文杰、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李明意、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1756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5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苏海金、李文杰对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明意对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的上述债务中的5189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苏海金、陈文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4-09 |
5 |
(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1民初12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 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苏海金 陈文杰 李明意 刘国伟 黄福仙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中山市东阜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苏海金、陈文杰、李明意、刘国伟、黄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撤诉)、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案由审判员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劳颖茵,刘艳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偿还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2月份的货款人民币521756元及违约金158265.99元(以尚欠货款52175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三、四、六、七共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五对其中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一拖欠的货款5189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合计人民币700021.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11-0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