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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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永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其他民事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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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4执88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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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30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与雍虎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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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6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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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09 |
3 |
秦凤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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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4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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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09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张小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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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61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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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30 |
5 |
李之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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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7执24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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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30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卿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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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3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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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18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周明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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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470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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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3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许伟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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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469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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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30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卢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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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恢282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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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09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赵光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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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恢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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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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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24民初4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陈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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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2 | (2016)川0124民初19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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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30 |
3 | (2017)川0106执563号之二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刘开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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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2 | 2017-10-01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付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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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7-11 |
5 | (2016)川0124民初27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毕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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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7-06-15 |
6 | (2017)川0106执563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刘开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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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7-05-07 |
7 | (2017)川0124民初13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李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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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05-04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毕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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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7-01-24 |
9 | (2016)川0124民初310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张朝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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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6-12-13 |
10 | (2016)川0124民初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张双双 孙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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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45 | 2016-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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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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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执恢87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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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千美、苏社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813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千美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金粮路599号1栋1单元4楼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53437)。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执恢8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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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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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2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诉被告韩茂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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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227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韩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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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2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诉被告韩茂英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茂英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清偿欠款本金64670.76元及利息11971.91元。二、被告韩茂英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支付违约金11100.6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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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3 |
关于被执行人蒲瑾房屋的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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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执113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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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87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你名下位于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9号2栋1单元4楼406号房屋(监证0462127),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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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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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2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诉被韩茂英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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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227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被韩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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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2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诉被韩茂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韩茂英归还原告欠款本金64670.96元、利息11971.91元、滞纳金11100.65元,共计87743.5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韩茂英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77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韩茂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郫筒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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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5 |
(2017)川0124民初63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韩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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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6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韩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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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63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韩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81925.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计收复利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从2017年11月9日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81925.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收罚息)。二、被告韩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67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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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6 |
(2017)川0124民初4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陈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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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陈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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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4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陈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24民初4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负担。因被告陈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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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7 |
领取案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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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5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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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申请执行你和郑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和郑莉未履行。本院依法对你和郑莉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段383号9栋2单元1403号房屋公开进行了拍卖。该房屋以1665400元的价格成交,扣除执行费和执行标的后,尚有剩余案款667404.07元。请你自公告后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领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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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
8 |
(2017)川0124民初63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韩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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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6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韩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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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63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韩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韩冬归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181925.82元,利息3675.11元,罚息85.33元(数据截止于2017年10月11日,利息及罚息以被告归还原告之日银行系统所产生的金额为准);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韩冬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671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韩冬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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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9 |
(2017)川0124民初4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陈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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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陈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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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4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陈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陈惠向原告:1、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33180.25元,及利息11502.62元、罚息516.9元(数据截止于2017年7月28日);2、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31067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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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10 |
送达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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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恢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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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天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们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9号4栋2单元27楼2705号房屋进行了评估,该房评估价为78.58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和川天衡资评字[2017]第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如你们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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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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