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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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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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3执25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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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16 |
2 |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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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3民初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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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0-12 | 2019-10-10 |
3 |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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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3民初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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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9-10-10 |
4 |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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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3财保44号 | - |
申请人-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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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 2019-08-21 |
5 |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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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3执保6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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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 2018-04-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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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213民初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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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8-10-25 |
2 | (2018)闽0213财保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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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8-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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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尉国柱、李生胜、吴华香、第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0)赣0191民初30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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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305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尉国柱 李生胜 吴华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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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尉国柱、李生胜、吴华香、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尉国柱、李生胜、吴华香、第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注册资本12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不能得到第三人的金钱债务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7267.99元(以62098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日)起按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承担清偿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注册资本764.2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不能得到第三人的金钱债务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7267.99元(以62098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日)起按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注册资本2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不能得到第三人的金钱债务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7267.99元(以62098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日)起按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承担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五、六对原告不能得到第三人的金钱债务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7267.99元(以62098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日)起按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六位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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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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