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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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久鑫商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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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知民终42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漯河市久鑫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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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9 |
2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县成虎商联超市灵官镇唐晋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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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15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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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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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平区荫平镇荫平村腾龙超市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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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民初46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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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5 |
4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李令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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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民初4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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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5 |
5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仁县成虎商联超市灵官镇唐晋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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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15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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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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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官桥镇大塘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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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957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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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8 |
7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洞阳镇特盛蔬果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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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957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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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8 |
8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镇波波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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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956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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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8 |
9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古港镇壹玛特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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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956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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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8 |
10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普迹镇宏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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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957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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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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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47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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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477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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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4775号王志钦: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志钦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4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王志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王志钦负担75元。被告王志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本公告于2022年4月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裴杨杨联系电话:0755-21077783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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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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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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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7439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裴杨杨 联系电话:0755-2107778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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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3 |
(2021)粤0309民初74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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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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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443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负担115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裴杨杨联系电话:0755-21077783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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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4 |
(2021)粤0309民初74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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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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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434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5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负担90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裴杨杨联系电话:0755-21077783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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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5 |
(2021)粤0309民初743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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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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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439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深荣兴商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裴杨杨联系电话:0755-21077783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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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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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3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同盛百货商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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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7431号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同盛百货商场: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同盛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同盛百货商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同盛百货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同盛百货商场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同盛百货商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裴杨杨 联系电话:0755-2107778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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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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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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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7434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5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负担90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华盛百货商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裴杨杨 联系电话:0755-2107778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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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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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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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7443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负担115元。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瑞坤铧商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裴杨杨 联系电话:0755-2107778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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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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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3民终1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紫亭便利店 当事人- 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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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3民终155号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紫亭便利店(经营者:葛正凤)、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2年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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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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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3民终1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紫亭便利店 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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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3民终155号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紫亭便利店(经营者:葛正凤)、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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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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