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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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夕金、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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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黄夕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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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铁牛与费宏高、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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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胡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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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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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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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唐涛与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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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唐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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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与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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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陆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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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张志波与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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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志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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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邓智文与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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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邓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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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黄夕金与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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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黄夕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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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张志波、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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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志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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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费宏春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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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行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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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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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9331原告吴越洪与被告绍兴沃泰金属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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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3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越洪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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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越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3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人民陪审员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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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2 |
(2018)浙0602民初2014号原告陆青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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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陆青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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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青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陆青工资71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合计91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陆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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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3 |
(2018)浙0602民初2011号原告张志波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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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志波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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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波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张志波工资4228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合计2022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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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4 |
(2018)浙0602民初2013号原告唐涛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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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唐涛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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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涛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唐涛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合计10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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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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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0号原告黄夕金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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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夕金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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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夕金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黄夕金工资5542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合计954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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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6 |
(2018)浙0602民初1609号原告邓智文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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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6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邓智文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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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智文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邓智文工资24349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合计2834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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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7 |
(2018)浙0602民初2010号原告黄夕金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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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夕金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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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夕金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0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5542元;三、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000元;四、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樊大根、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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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8 |
(2018)浙0602民初1609号原告邓智文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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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6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邓智文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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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智文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60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24349元;三、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四、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樊大根、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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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9 |
(2018)浙0602民初2014号原告陆青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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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陆青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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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青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0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7100元;三、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400元;四、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2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樊大根、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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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10 |
(2018)浙0602民初2013号原告唐涛诉被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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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0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唐涛 被告-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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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涛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01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6000元;三、被告支付给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000元;四、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樊大根、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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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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