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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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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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特10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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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1 |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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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28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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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8 |
| 3 |
覃媛与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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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186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覃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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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9 |
| 4 |
李卓雨与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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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186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卓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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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9 |
| 5 |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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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062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上诉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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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17 |
| 6 |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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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特204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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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2-03 |
| 7 |
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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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财保224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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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8-23 |
| 8 |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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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特205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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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9-02 |
| 9 |
章厚平、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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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章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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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6-19 |
| 10 |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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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财保5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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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6-17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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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梁鹰 罗霓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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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6-25 |
| 2 | (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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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8 |
| 3 | (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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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1 |
| 4 | (2016)渝0103民初225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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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17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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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渝 被告- 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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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渝诉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渝工程款317562.04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是以317562.0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7月22日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有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田秀荣联系电话:(023)671889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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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 2 |
(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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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渝 被告- 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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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渝诉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7562.04元以及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13813.95元);2、判令被告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6204号。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田秀荣联系电话:(023)671889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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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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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2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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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25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被告- 束靖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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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传票(2016)渝0103民初22585号束靖、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则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1月17日上传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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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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