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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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8民初12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矿业大学 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张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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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8-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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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902民初646号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郭铁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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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2民初64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郭铁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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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铁镇: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郭铁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9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铁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设备租金18942元及违约利息(以18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32元,由被告郭铁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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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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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2民初646号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郭铁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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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2民初6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郭铁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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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郭铁镇: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荣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欠款18942元,利息947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902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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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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