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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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门市语语便利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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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109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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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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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巨室星创(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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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14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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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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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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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3民初8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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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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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化县上梅街道雅逸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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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3民初8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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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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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冯筱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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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3民初3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冯筱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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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2-28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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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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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61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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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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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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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030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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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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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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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0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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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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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6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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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06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丽雅优化妆品经营部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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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064号深圳市南山区丽雅优化妆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丽雅优化妆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06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7日14时30分在第10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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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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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6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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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694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洛依美化妆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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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6694号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洛依美化妆品商行:原告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洛依美化妆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66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第36963491号、第27747579号、第38817990号、第369558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产品库存;二、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是不限于使用“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向消费者低价销售涉案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判令被告2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四、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洁莹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3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郭冰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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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3 |
(2021)粤0303民初153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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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320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味佳轩食品店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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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5320号深圳市罗湖区味佳轩食品店:原告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味佳轩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53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第36963491号、第27747579号、第38817990号、第369558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产品库存;二、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是不限于使用“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向消费者低价销售涉案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判令被告2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四、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八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5日14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蕾电话:0755-826326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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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4 |
(2021)粤0304民初245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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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5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福田区童颖食品商行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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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504号深圳市福田区童颖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童颖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童颖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第36963491号、第27747579号、第38817990号、第369558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2.判令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童颖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是不限于使用“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向消费者低价销售涉案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8日10时30分,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开庭地点,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张贴人雷桂森吴柳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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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
5 |
(2021)粤0307民初170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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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709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世华轩美妆商行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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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095号深圳市龙岗区世华轩美妆商行:原告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世华轩美妆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709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第36963491号、第27747579号、第38817990号、第369558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产品库存;二、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是不限于使用“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向消费者低价销售涉案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判令被告2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四、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洁莹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郭冰电话:0755-289235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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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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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41号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巨室星创(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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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41号 | - |
原告- 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巨室星创(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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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41号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巨室星创(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巨室星创(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41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18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7679942021-01-2515:18:00:943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41号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巨室星创(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巨室星创(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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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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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030号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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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0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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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1030号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1030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1887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4309812020-07-1410:59:08:731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1030号广州青葱贸易有限公司与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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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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