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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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徐阳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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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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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0 |
2 |
(郑威)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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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54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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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3 |
(邹小卫)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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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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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4 |
(陈国栋)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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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97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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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俞开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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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2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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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6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湛常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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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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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0 |
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王小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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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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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0 |
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李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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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5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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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4-13 |
9 |
杜迪青、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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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1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杜迪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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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8 |
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潘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确认拍卖执行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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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执恢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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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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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程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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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7-01-03 |
2 |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朱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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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31 | 2017-01-03 |
3 | (2016)赣民二终字第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 被告- 九江三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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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6-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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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陈萍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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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7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陈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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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陈萍信用卡纠纷一案陈萍: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陈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21842.96元(其中本金18678.56元、利息1570.19元、费用1594.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由被告陈萍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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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冯林香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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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冯林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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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冯林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冯林香: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冯林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冯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25934.79元(其中本金20388.47元、利息1375.24元、费用1316.11元、违约金2854.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冯林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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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3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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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7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丁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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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丁杰: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43446.42元(其中本金31474.99元、利息1771.89元、费用4515元、违约金5684.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丁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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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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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何国红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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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8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何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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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何国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何国红: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何国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34630.98元(其中本金29800元、利息2462.3元、费用2368.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何国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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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5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廖亚如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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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9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廖亚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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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廖亚如信用卡纠纷一案廖亚如: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廖亚如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廖亚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23302.91元(其中本金19875.96元、利息1752.36元、费用17.69元、违约金165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廖亚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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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6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金巍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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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9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金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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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金巍信用卡纠纷一案金巍: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金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金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20077.28元(其中本金16759.59元、利息1310.94元、费用238.7元、违约金1768.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金巍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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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7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陈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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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8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陈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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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陈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陈嘉华: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陈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11787.62元(其中本金9993.76元、利息943.95元、费用849.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陈嘉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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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8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叶洋洋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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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叶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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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叶洋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叶洋洋: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叶洋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叶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27290.6元(其中本金22377.69元、利息1964.69元、费用242.04元、违约金270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叶洋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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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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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许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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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许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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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许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许丽君: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许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许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68054.76元(其中本金55696.73元、利息4733.03元、费用7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被告许丽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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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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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周炜鹏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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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9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周炜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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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周炜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周炜鹏: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周炜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周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计14829.73元(其中本金12864.06元、利息1021.24元、费用944.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周炜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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