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朱啟荣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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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恢20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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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19 |
| 2 |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田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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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62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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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1-20 |
| 3 |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田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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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62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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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1-20 |
| 4 |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潘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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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执10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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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0-12 00:00:00 | 2018-11-27 |
| 5 |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清新县太和镇长和轮胎销售中心、罗应钊、朱水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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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11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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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9-05-28 |
| 6 |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潘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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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4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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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7-04 | 2017-12-3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106执10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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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 2 | (2017)粤0106民初4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潘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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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3-21 |
| 3 |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清新县太和镇长和轮胎销售中心 罗应钊 朱水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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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0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06执恢202号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啟荣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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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恢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朱啟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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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恢202号朱啟荣: 关于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539645272021-06-1617:24:30:0联系人:李新宇、喻珺(2021)粤0106执恢202号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啟荣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朱啟荣: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李新宇、喻珺电话:020-83008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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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 2 |
(2020)粤0106民初9812号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曾林、邹永康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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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林 邹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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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9812号曾林、邹永康:本院受理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曾林、邹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0元。二、被告曾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1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邹永康对被告曾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曾林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曾林、邹永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656702021-04-0815:46:01:652联系人:陈朝霞、苏扬(2020)粤0106民初9812号广州市侨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曾林、邹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曾林、邹永康: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朝霞、苏扬电话:020-830085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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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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