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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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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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财保230号 | - |
申请人-湖南龙泽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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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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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强、陈为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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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20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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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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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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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223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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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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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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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4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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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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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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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05执保29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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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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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刘跃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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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87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州大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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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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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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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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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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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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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7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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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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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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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274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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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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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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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81财保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赤壁鼎鑫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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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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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3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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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3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泽兴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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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300号深圳市泽兴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泽兴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33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竞价保证金2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5147.40元(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为5147.40元,即200000元x3.85%/365x244天=5147.40元)。以上合计:205147.4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03月09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若你已签收传票所载明的开庭时间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为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周宏圣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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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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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063号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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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06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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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9063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10时15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87768.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715.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87768.94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为3715.55元,即87768.94元×1%÷30×127天=3715.5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白法官联系方式:020-66831849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39760902021-06-2818:50:07:378(2021)粤0114民初9063号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联系,受理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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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1)粤0114民初210号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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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10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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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210号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472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19906.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34726.4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为119906.5元,即134726.4元×1‰×890天=119906.5元]以上合计:254632.9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538464932021-03-2417:28:11:384(2021)粤0114民初210号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诉讼,有限公司,逾期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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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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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5587号送达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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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558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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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5587号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单位与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587号民事裁定。裁定要点: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5元,减半收取7377.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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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5 |
(2018)粤20民终5587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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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558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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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5587号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公司与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月4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玲、吴碧英、李志金组成,书记员由孙翠红担任,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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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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