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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胜商贸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大道118号皇帝酒店内首层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吐昌、黄郭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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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异议人-黄郭场
    复议申请人-黄吐昌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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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黄吐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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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黄吐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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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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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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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吐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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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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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吐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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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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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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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解除保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龙金成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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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三孔凡富: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37号、38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5038669、0315038670、0315046623、0315046624、0315046625、0315050918、0315050919号)的查封;二、解除对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1座901、902、903、904、905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68717、0311068707、0311068647、0311068651、0311068829号)的查封;三、解除对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39号怡水轩杂物间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506296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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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9
    2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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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龙金成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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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三孔凡富: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37号、38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5038669、0315038670、0315046623、0315046624、0315046625、0315050918、0315050919号)的查封;二、解除对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1座901、902、903、904、905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68717、0311068707、0311068647、0311068651、0311068829号)的查封;三、解除对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39号怡水轩杂物间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506296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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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9
    3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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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龙金成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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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二孔凡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1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1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4446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通由大巷14号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2015)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50044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201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23、24、25、26、27、37、38号车位[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2015)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5004539-7号、第1315004539-6号、第1315004539-5号、第1315004539-4号、第1315004539-3号、第1315004539-2号、第131500453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3806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1座901、902、903、904、905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2015)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5004362-5号、第1315004362-4号、第1315004362-3号、第1315004362-2号、第1315004362-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3283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39号怡水轩杂物间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2015)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50044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九、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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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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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龙金成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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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二孔凡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1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1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4446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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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5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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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龙金成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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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一孔凡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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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6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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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龙金成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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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之一孔凡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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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7

    (2017)粤06民初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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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龙金成 孔凡富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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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83号孔凡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金成、孔凡富、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粤06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集胜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89289.62元、本息合计为6189289.62元,从2017年3月21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部分罚息计收复利);2.请求判决被告皇帝酒店公司、龙辉建筑公司、龙金成、孔凡富对被告集胜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皇帝酒店公司、金成公司抵押给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通由大巷14号住宅(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794255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23、24、25、26、27、37、38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5038669号、0315038670号、0315046623号、0315046624号、0315046625号、0315050918号、0315050919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鳌头二巷5号森林小筑1座901、902、903、904、905住宅(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68717号、0311068707号、0311068647号、0311068651号、0311068829号)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39号怡水轩杂物间(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5062969号)的处置所得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原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书记员何敏玲。现因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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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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