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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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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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3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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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313号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要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方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司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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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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