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诸卫公罚〔2017〕28号 | 市卫计局 |
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对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龙山社区望云西路5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正在营业,给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墙上卫生信息公示牌上的卫生许可证为(浙)卫公证字(2013)第330681000005号,有效期限:2013年01月10日至2017年01月09日。检查时龙道壮在现场陪同。现场拍摄照片两张为证。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3月31日14时我局对马沣进行了询问调查,马沣陈述:我是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经营者楼信祥委托来的,处理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一事的。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经营足浴服务,原来是有卫生许可证的,已经过了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到2017年1月9日止,也有营业执照,注册号是330681604182292。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因为出了事故,2017年1月10日到2017年3月15日期间停止营业,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营业,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你们来检查时,陪同的龙道壮是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的主管。我局现已查明,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17年3月15日起在诸暨市陶朱街道龙山社区望云西路5号擅自经营足浴服务业至案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楼信祥的身份证复印件、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的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作为被处罚人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马沣询问笔录一份二张、相关照片打印件两份,楼信祥的委托书一份,马沣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诸暨市城北皇廷足浴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17年3月15日起在诸暨市陶朱街道龙山社区望云西路5号擅自经营足浴服务的事实、过程。2017年4月20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卫公罚告〔2017〕17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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