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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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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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民辖终1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巫山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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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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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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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9004民初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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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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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1204民初721号原告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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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民初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巫山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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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民初721号巫山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31QR97,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绿豆包17幢201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宝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0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6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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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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