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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足石刻

    重庆大足石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香山社区北宋街19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足石刻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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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1执600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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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8-13
    2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足石刻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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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1民初25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大足石刻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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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2-01
    3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足石刻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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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1民初25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大足石刻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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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0-09-17
    4

    大足石刻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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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1民初364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大足石刻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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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0-09-01
    5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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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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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5-07 2018-11-01
    6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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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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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5-07 2018-11-01
    7

    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与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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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1民初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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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17-11-06 2018-02-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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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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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明方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二、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四、被告明方成对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1195069.45元的破产债权【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9日)93000元、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1月9日)31000元】;六、驳回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0元,由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方成负担1566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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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7
    2

    (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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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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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的借款期间未还利息71069.45元;3、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计付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止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31000元;4、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5、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已付律师代理费9200元;6、判决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04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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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8
    3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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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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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明方成、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的借款期间未还利息71069.45元;3、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计付从2017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32500元;4、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5、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已付律师代理费9200元;6、判决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7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04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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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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