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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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与毛宾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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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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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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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710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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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2 | (2017)浙0103民初710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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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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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71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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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1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毛宾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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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108号之一毛宾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宾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毛宾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二、被告毛宾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利息121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此后按照月利率0.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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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2 |
(2017)浙0103民初710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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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1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毛宾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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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108号毛宾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宾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5日为121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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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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