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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骋物流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B区616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倪俊华与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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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118民初8007号 姓名权纠纷

    当事人-倪俊华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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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7-07-13 00:00:00 2017-09-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教福、江西惠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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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128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惠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张教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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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2816号张教福、江西惠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教福、江西惠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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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2

    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冉应林、南昌鼎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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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124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冉应林 南昌鼎吉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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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2455号冉应林、南昌鼎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冉应林、南昌鼎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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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3

    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亮、江西省德财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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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1245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德财物流有限公司 王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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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2453号王亮、江西省德财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亮、江西省德财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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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4

    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立强、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新余众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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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1245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卢立强 新余众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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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2451号卢立强、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新余众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立强、新余泓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新余众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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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5

    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帅、宜丰新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高县集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宜丰县易达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江龙集团鑫亮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广磊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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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124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宜丰县易达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高安市广磊汽运有限公司 上高县集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陈帅 江西江龙集团鑫亮汽运有限公司 宜丰新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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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2452号陈帅、宜丰新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高县集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宜丰县易达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江龙集团鑫亮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广磊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骋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帅、宜丰新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高县集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宜丰县易达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江龙集团鑫亮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广磊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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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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