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汪春、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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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54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汪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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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31 |
| 2 |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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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6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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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1-01-15 |
| 3 |
汪春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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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57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汪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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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04 | 2020-12-08 |
| 4 |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导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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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47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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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8-12-31 |
| 5 |
深圳市世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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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10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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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09 | 2018-12-12 |
| 6 |
深圳市世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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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5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世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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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5-04 | 2019-03-14 |
| 7 |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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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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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5-03 | 2019-05-28 |
| 8 |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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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2470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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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7-03-01 |
| 9 |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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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4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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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13 | 2016-12-29 |
| 10 |
邓履川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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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6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邓履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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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 2016-12-1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91执23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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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32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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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REWIRELESSTECHNOLOGIES:申请执行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3287号、(2017)粤039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3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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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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