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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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亮与浙江万良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方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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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8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习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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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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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989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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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8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方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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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895号杭州方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2、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077765.6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租金违约金人民币188070.1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共349天);3、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123173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及管理费违约金人民币21493.69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共349天);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归还房屋的占用费(赔偿金)人民币1184571.2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共61天);5、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电费人民币4576元、基础设施服务费人民币2088元,及上述费用逾期违约金人民币739.7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共222天);6、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提前解除《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的赔偿金人民币621414元;7、请求判决原告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54834元、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66580元、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15132元;8、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9358.87元;9、请求判决杭州方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10、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3919829.48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14时30分,你们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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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2 |
(2020)粤0304民初5989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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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8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方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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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895号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方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2、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077765.6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租金违约金人民币188070.1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共349天);3、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123173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及管理费违约金人民币21493.69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共349天);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归还房屋的占用费(赔偿金)人民币1184571.2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共61天);5、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电费人民币4576元、基础设施服务费人民币2088元,及上述费用逾期违约金人民币739.7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共222天);6、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提前解除《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的赔偿金人民币621414元;7、请求判决原告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54834元、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66580元、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15132元;8、请求判决深圳方际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9358.87元;9、请求判决杭州方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10、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3919829.48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14时30分,你们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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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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