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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岩担保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94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辛洪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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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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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朱德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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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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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朱福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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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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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叶宝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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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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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吴利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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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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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牟式达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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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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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辛洪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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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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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苏建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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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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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牟式达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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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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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平等陈韩萍、沈对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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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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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1003民初59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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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3民初599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奎建 刘艳 林贤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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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奎建、刘艳、林贤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奎建、刘艳、林贤兴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奎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082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8年7月9日起;其中3082元自2018年7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刘艳、林贤兴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02元,由被告王奎建、刘艳、林贤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0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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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2
    2

    (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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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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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菊: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5年11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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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26
    3

    (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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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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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一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5年11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2000元;被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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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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