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执罚字[2019]第01045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浙江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面积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29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25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处10000-20000元罚款。考虑到案发前当事人已取得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作出改正,且当事人系被我局第一次查处,可以在这一幅度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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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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