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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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而发与云南金灿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李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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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9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肖而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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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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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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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76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宝 被告- 云南金灿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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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宝与被告云南金灿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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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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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与0112民初76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宝 被告- 云南金灿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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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宝与被告云南金灿黄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云0112民初7612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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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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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9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肖而发 被告- 云南金灿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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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12民初9255号原告肖而发与被告云南金灿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李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2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七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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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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