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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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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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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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3630号二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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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63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创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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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630号创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SEQUOIACAPTITALOPERATIONS,LLC)、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创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原名: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23630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2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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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2 |
(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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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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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创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其商业营运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红杉资本”作为其自身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二、被告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chuangfuqkl)以头条文章的形式,以及在其公司官网(http://www.szcfqkl.com)首页显著位置发表为期不少于十五天的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原告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承担;四、驳回原告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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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3 |
(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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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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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创富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SequoiaCaptialOperations,LLC)、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诉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5594235号、第480133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其商业经营和宣传活动中突出使用“红杉资本”及“SEQUOIACAPITAL”标识,销毁印有“红杉资本”及“SEQUOIACAPITAL”标识的招牌、宣传资料等;2、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其商业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红杉资本”、“SEQUOIACAPITAL”作为其自身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停止虚假宣传;3、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4、被告二在其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huangfuqkl)以推送头条文章的形式,以及在其公司官网http://www.szcfqkl.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澄清其及被告一与原告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之事实,消除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5、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21019号案件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4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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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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