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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佰廉商店

    广州市增城佰廉商店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绣北路4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增市监处字[2020]24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佰廉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JAH036;经营者:凌绍武;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绣北路40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信息:凌绍武;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KN90”口罩未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0年1月28日,当事人从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东121号顺丰速运营业点一名叫梁展华的工作人员处,以8元/个的价格购进“KN90”口罩600个,并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30日分别以12元/个的价格售出70个,以13元/个的价格售出503个,剩余27个当事人留作自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KN90”口罩仅在其简易透明胶袋包装上标注了“S8011GB2626-2006KN90”的内容,而未按要求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当事人销售未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口罩的涉案货值为7200元(货值=购进数量×最低销售价),违法所得为2795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与进货价的差额)。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凌绍武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0年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3、2020年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0年2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的商品销售表2份。2020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防控的特殊时期,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属于防疫用品,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所指的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95元;2、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02795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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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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