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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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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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3579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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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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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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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民初43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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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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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锋、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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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建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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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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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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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91执2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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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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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昱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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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民初4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国昱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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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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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祖水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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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04执保40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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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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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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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91民初360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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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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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林、徐应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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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01民初56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吴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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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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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茂名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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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166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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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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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启锐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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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4民初13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淮北市启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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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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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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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五冶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游义生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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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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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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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华静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华、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原审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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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0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华静 被上诉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小华 高晓洋 李淑敏 周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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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终10045号高晓洋、周志高、徐伯贤:上诉人李华静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华、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原审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上诉人李华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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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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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960号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氏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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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96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龙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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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960号东莞市龙氏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龙氏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退还押金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7日。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9848462021-07-0717:50:36:0联系人:杨雅敏、赵林欣(2021)粤0118民初5960号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氏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东莞市龙氏建材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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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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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6404号原告广州市国路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清、周俊文、广州市路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会、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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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640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国路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路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会 周俊文 黄春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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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6404号黄春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国路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清、周俊文、广州市路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会、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黄春清、周俊文、广州市路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161834.5元及逾期利息(以161834.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付,从2020年1月14日开始计算,计算至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会、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清、周俊文、广州市路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58452021-06-1719:04:55:204(2021)粤0113民初6404号原告广州市国路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清、周俊文、广州市路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会、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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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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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静与李小华、徐伯贤、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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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0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华静 被上诉人- 徐伯贤 高晓洋 周志高 李小华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淑敏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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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045号高晓洋、周志高、徐伯贤:李华静与李小华、徐伯贤、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华静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83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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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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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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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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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506号高晓洋、周志高、徐伯贤: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华静不服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李华静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537653372021-01-2217:59:49:266(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李华,工程,徐伯贤,公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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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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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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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华 被告-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华静 高晓洋 周志高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李淑敏 徐伯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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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周志高、徐伯贤: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华静向原告李小华支付工程款199439.3元及利息,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肖少珍电话:020-83007708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7440962021-01-0716:56:03:513(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被告,判决,李小华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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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8 |
(2020)粤2072民初10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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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061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邱灿彬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炜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范伟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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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0615号中山市炜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伟均:本院受理原告邱灿彬与被告中山市炜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伟均、第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061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灿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原告邱灿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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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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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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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华 被告-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华静 高晓洋 周志高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徐伯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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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506号高晓洋: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静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小华支付工程款199439.3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39.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华静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华静、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肖少珍电话:020-83007708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7269662020-12-2515:49:24:151(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被告,原告,判决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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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10 |
(2020)粤2072民初10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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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061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邱灿彬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炜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范伟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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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0615号中山市炜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伟均:本院受理原告邱灿彬与被告中山市炜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伟均、第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392.4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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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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